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實際進用人數

113年9月底
90,699人
統計小百科


指依法必須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(構)其實際進用人數,以當月1日參加公勞保人數為準,但被裁減、資遣或退休而仍參加保險者不予計列。其中義務機關(構)係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之各級政府機關、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,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,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3。私立學校、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,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,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1,且不得少於1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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